□通訊員 丁暢
本報訊 近日,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劉某、張某某4人因在生產(chǎn)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均被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同時并處相應罰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參與生產(chǎn)的保健品中摻有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一種處方藥,食用不當可能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風險)的情況下,不僅提供自家臥室作為包裝、存放場所,還組織并參與包裝工作。在此期間,該犯罪團伙分工協(xié)作,先后在王某某家中生產(chǎn)、包裝了摻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共計1.28萬條,案值高達38.4萬元。被告人王某、劉某、張某某等人亦在王某家中參與生產(chǎn)、包裝同類有毒、有害保健品5933條,案值17.799萬元。該案涉案保健品總計1.8733萬條,總案值高達56.199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劉某、張某某明知在生產(chǎn)保健品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仍提供生產(chǎn)包裝等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
本案中,根據(jù)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獲利情況不同,且均認罪認罰,沈丘縣人民法院根據(j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終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王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劉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張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王某某等人的全部違法所得均被依法沒收。
宣判后,王某某等人均認罪服判,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