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董浩
本報訊 “陳法官,感謝您幫我追回被拖欠的貨款,這下我終于安心了!”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小楊在收到被告小趙打來的貨款后,立刻向承辦法官致電感謝。
小楊在鄭州市經營水產品店,長期向淮陽區海鮮店老板小趙供貨,雙方合作一直較為順利。2024年夏季,小楊向小趙供應了一批水產品,但小趙收貨后卻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欠貨款。考慮到過往合作,小楊起初并未急于催討。直至2025年年初,小楊索要欠款遭拒,遂將小趙訴至淮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00余元貨款。
承辦法官查閱卷宗后發現,本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原告和被告有長期合作基礎,具備調解條件。承辦法官當即電話聯系小趙,告知其應履行的還款義務,并提醒:“為了2000余元貨款與昔日合作伙伴對簿公堂,既傷和氣又影響信譽,得不償失。”小趙承認欠款事實,但坦言經營困難,存在拖延念頭。
開庭前一日,承辦法官致電小趙,再次強調:“誠信是經營之本。小楊在你困難時數月未曾催促,已是對你極大的體諒和信任。”這番話觸動了小趙。當晚,小趙將2000余元貨款轉給了小楊,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