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郭夢宇
幫忙“刷流水”就能獲得大額“好處費”,一些人輕信詐騙分子套路,將銀行賬戶交由騙子使用,當銀行賬戶進賬時感到款項“不對勁”,進而萌生“黑吃黑”的念頭。那么,拿了騙子詐騙來的錢違法嗎?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在“同舟共濟”APP上認識一位自稱“陳主任”的人。“陳主任”稱,只要章某幫助其“刷流水”,就會給予168萬元扶貧款。于是,章某將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提供給“陳主任”。2025年1月15日,章某的銀行賬戶收到陌生人周某轉來的4萬元,章某感覺到這筆錢“不對勁”,懷疑是贓款,便動起了歪心思。當日,章某通過ATM機取現金5000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當他繼續取現時,銀行賬戶顯示異常。
1月20日,章某到銀行柜臺支取剩余的3.5萬元時,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其賬戶異常后將線索移交至反詐中心,章某隨即被抓獲。經調查,向章某轉賬4萬元的周某系另一起詐騙案的受害人。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對章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被告人章某盜竊既遂5000元,盜竊未遂3.5萬元,根據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未遂部分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相同,應以盜竊罪既遂處罰。但未遂部分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鑒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且其家人已代為將贓款退還被害人,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對于幫助“刷流水”即給予“好處費”,以及貸款、提升額度需“包裝流水”等為噱頭的行為,應加以防范。切勿輕信犯罪分子的套路,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否則,輕則影響個人信息、財產安全,重則被犯罪分子利用,成為其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