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縣人民檢察院
□通訊員 張松濤 龐雙/文 萬曉康/圖
本報訊 近日,扶溝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特殊的行刑反向銜接案件。該院將聽證模式引入行刑反向銜接案件,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體現了司法溫度。
2024年10月至11月,65歲的楊某某經他人介紹,加入虛假宣傳“國家扶貧基金”項目。在明知上游人員要求其提供名下銀行賬戶用于轉移涉案贓款的情況下,楊某某仍積極提供3張銀行卡,并幫助上游人員取現、匯款近30萬元,非法獲利500元。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該院第一檢察部經審查認為,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案件進入行刑反向銜接程序后,該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積極走訪楊某某所在的村委會,了解其現實表現及悔罪情況。據村干部和辦案民警反映,楊某某離異,系建檔立卡監(jiān)測戶,本人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腰椎滑脫等疾病,且其子患有二級殘疾無法正常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已不堪重負。案發(fā)后,楊某某多次表示悔意,聲稱自己沒有做好孩子的榜樣。第四檢察部檢察官認為,簡單制發(fā)檢察意見作出行政處罰,雖然符合程序,但是會進一步加重楊某某生存困境。
為做好不起訴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該院組織召開行刑反向銜接案件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檢察官向人民監(jiān)督員、聽證員闡釋了案件辦理及調查過程。楊某某對自己的行為深刻懺悔。聽證員一致認為,楊某某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輕微,建議不將其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聽證會結束后,該院召開檢察官聯(lián)席會,圍繞是否需要對本案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進行了充分論證。與會檢察官均認為,如果本案反向銜接機械執(zhí)法,將背離立法本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終結反向銜接程序的決定。
為進一步增強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該院第一檢察部聯(lián)合第四檢察部檢察官,深入楊某某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活動中,檢察官通過發(fā)放宣傳手冊、現場講解案例等形式,向群眾普及防范詐騙知識。值得一提的是,楊某某也積極參與其中,以自身經歷向群眾講述網絡違法犯罪的危害性,呼吁現場群眾提高警惕,遠離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