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葉培緒
朋友之間相互借款是生活中常見的事,如果借款到期后,對還款順序未作約定,先還的這部分究竟是利息還是本金呢?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為朋友關系。因經營生意出現資金周轉需求,李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2023年5月13日,劉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李某10萬元,李某向劉某出具借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若李某逾期還款,則需每日按照借款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自2023年5月起,李某向劉某轉賬7次、支付現金500元,還款合計50700元。因雙方對還款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劉某向淮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償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原告劉某向被告李某借款10萬元,李某出具借條,本案借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對該借款事實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李某向劉某支付的50700元,應當優先折抵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折抵借款本金,經分階段計算,在折抵借款利息后,下余本金53540元。
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劉某本金53540元及利息(以53540元本金為基數,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息14.6%計算至給付完畢之日);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案件中,債務人的還款先清償哪一部分,先要看借貸雙方有無約定?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據法律規定是按照先償還利息,后償還本金的規則進行抵充的。
從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角度,借款人要按時足額償還借款,并按約定足額給付利息。在出具借條和簽署借款合同之前,雙方要對還款方式、還款順序作出約定,以免發生糾紛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